广州日报:遏制“带病提拔”必须举荐倒查

2012年10月17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24岁深大研究生涂谦以72名落马官员为样本研究,认为腐败期间能晋升官员腐败一般9年后东窗事发,甚至有近80%的腐败官员职务得到了晋升。该研究报告被选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10月16日《深圳晚报》)

  中组部一项统计显示,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占了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当然,我们谁也不能保证所有被提名的干部都不出问题,但如果明知有问题还“带病提拔”,而没有人因“举恶”而被追究责任或被惩罚,这就表明我们的惩戒机制存在问题。

  其实,官员“失察罪”在我国古代就有,举荐和考核官员出现失误,那是要受到严惩的,不仅贬职罢官,掉脑袋的也不乏其例。譬如,清代对同僚官员、上下级官员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被举官员一旦违法,保举、荐举官即要受到惩戒。另外,官员失察家人、胥吏等也将负连带责任而受到处罚。对于这一点,我们大有继承之必要。甚至可以说,“倒查制”就是“带病提拔”的克星。

  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我们期待,挖出“病灶”,剔除产生“疾病”的“病源体”,使“带病”干部无机可乘。

  其实,打击“造假骗官”,杜绝“带病提拔”等现象,湖北沙洋县的经验就可资借鉴。沙洋县对正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实行“三级实名推荐制”:“上级推荐下级”,“同级推荐同级”,“下级推荐上级”,一律“实名”,并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推荐人对自己推荐的对象负有一定的推荐责任。同时,还规定,如果出现了“带病提拔”问题,“动议”者和“首荐”者必须引咎辞职;如果涉及买官卖官或其他舞弊问题,还另有惩处措施。

(原标题:遏制“带病提拔”必须“举荐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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